铜陵市义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19年8月30日区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增强政治意识,推进检察建议工作规范发展
1.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2.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3.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从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共同维护检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
4.区检察院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宣传检察建议的性质、功能和作用,宣传通过检察建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例,提高检察建议工作的透明度与社会认知度。
5.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应当有事实依据,建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6.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经检察长审批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检察建议书,并以区检察院的名义,书面送达或现场宣告送达有关单位。
7.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可以抄送区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8.区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送达后,应当通过电话问询、定期回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掌握落实情况,督促被建议单位按期落实好检察建议。
9.区检察院应在每年人代会会议上,通过工作报告向全区人大代表报告检察建议工作情况。
二、严格落实责任,保障检察建议工作有效实施
10.被建议单位应当根据检察建议,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区检察院,由区检察院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11.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如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检察院书面提出,并报区人大常委会。区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异议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区检察院对被建议单位的答复或修改、撤回检察建议书情况应当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12.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不采纳检察建议,经催办拒不回复和整改的,区检察院可以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予以监督,并可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反映有关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调查核实后,可启动询问或质询等监督程序。区检察院对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三、注重监督实效,增强检察建议工作法律权威
13.区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监督,通过视察、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以及监督法规定的其他监督形式,监督和促进检察建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检察建议质量,保障检察建议有效落实。
14.区人大常委会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公共利益等重大问题的检察建议,或者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请监督的检察建议,应当予以监督。
15.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检察建议不当的,可以要求区检察院予以撤回。
16.区人大常委会对不执行本决议,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要求相关机关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提出撤职案。
17.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检察建议监督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