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简介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的政权组织形式。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是义安区的国家权力机关。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3年1月13日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 1954年7月,铜陵县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正式建立。1980年12月,铜陵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首次设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2016年1月,铜陵县撤县设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顺延。2017年2月召开了义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已历经十七届。
从1993年起,铜陵市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三)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县长、副县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区的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有权罢免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选出的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铜陵市义安区人大常委会
铜陵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0年12月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会议首次选举设立了铜陵县人大常委会,为铜陵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2016年1月,铜陵县撤县设区,成立义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届次顺延。
义安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7年2月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24人。
义安区人大常委会目前内设办公室、研究室和9个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监察司法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下设秘书股、行政股和联络信访股。
义安区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
1、组织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区人大各项组织工作,包括领导和主持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区人代会;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区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依法补选市人大出缺的代表或罢免个别人大代表。
2、重大事项决定权
包括:讨论、决定县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区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性的荣誉称号等。
3、人事任免权
包括: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决定区人民政府副职领导的个别任免;在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根据区人民政府正职领导的提名,决定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区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区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区人大备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4、监督权
包括:监督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撤销区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